无标识和检验证书或报告的吊索,严禁投入使用。
使用前应进行日常检查,发现钢丝绳或金属附件的损坏超过报废标准时严禁投入使用。
吊索严禁超载使用。
钩头下吊索分绳夹角不得大于120°。
特殊装置链条、吊钩、吊环等金属附件的吊索,相互间应用卸扣连接,其额定载荷应相等。
吊索起吊要平稳,并应避免冲击载荷的作用。
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钢丝绳在锐角处发生弯折或与载荷碰撞。
禁止拖拽或从高空向下摔仍钢丝绳吊索。
不得在超过-40度和100度温度范围外使用。
不得暴露在腐蚀性的气体、液体和蒸汽中使用。
停用半年以上(包括半年)后又重新使用的钢丝绳,使用前应进行检验,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;对贮存期超过二年的钢丝绳索具,必须按国家标准抽样进行拉力试验,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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